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修订了《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17日
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经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第四条 后补助资金标准和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获得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填写申报表。
(二)经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单位,需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工作布署,开展年度考核或复核工作,考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取消示范、优势企业称号。被取消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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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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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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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办公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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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
知识产权类 别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提交 材料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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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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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知识产权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知识产权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