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进一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实现知识

产权强企发展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来获取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它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相关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调研、统计、分析,建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对入库中小微企业中符合专利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优先提供政策支持。

  第五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中小微企业的需求,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支持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

  第六条  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实行贴息资助政策,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每年度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年度通知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第八条  金融机构负责为以专利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和保险支持。

  各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的工作协调机制,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各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及时调整贷款保险费率、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范围

  

第九条  贴息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十条  贴息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金融机构、企业、评估公司共同认定的专利权价值出质产生的贷款利息部分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应执行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别、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贴息资金按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对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罚息和逾期利率由企业负担。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且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区级)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政策。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且上述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二)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专利权的权利人;

  (四)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五)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六)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贷款申请时发明专利权截至届满前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七)企业无贷款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应填报《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二)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五)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六)专利评价报告;

  (七)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和原件确认,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凭融资合同、付息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政策支持,受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并进行公示。对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集中统一发放贴息资助。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质押管理及处置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间,如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贷款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发生违约后,质押的专利权由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

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前,应由具有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贴息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贷款应用于专利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贴息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资助和奖励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